劳动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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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山区“续保”人员申领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劳动社保局 生成日期:2009-02-03 点击数:381
索引号: BE16-B0400-2009-010
信息名称: 关于惠山区“续保”人员申领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2009-02-03
文件编号: 惠劳社就[2009]11号
发布机构: 劳动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09-03-24
全文标识:
公开标识: 公开
惠劳社就[2009]11号
 
关于惠山区“续保”人员申领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1]170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区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惠府发[2001]102号)文件精神,因国有企业转制被定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续保)的人员在其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时,如仍无就业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生活补助费。现就“续保”人员申领生活补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续保”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惠山区“续保”人员生活补助费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续保”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对“续保”人员的就业、生活状况做认真调查后,在《惠山区“续保”人员生活补助费审批表》上签注意见,上报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惠山办事处核对其社保费缴纳情况后,再由惠山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起计发生活补助费。
二、“续保”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协保”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逐月发给,支付期限最长至退休为止。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三、“续保”人员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生活补助费:
(1)已实现就业的;(2)移居境外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附件:惠山区“续保”人员生活补助费审批表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抄  报: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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