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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细则 |
| 发布人:外经贸局 生成日期:2008-01-01 点击数: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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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BE26-B0300-2008-003 |
| 信息名称: |
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细则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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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08-01-01 |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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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外经贸局 |
| 公开日期: |
2008-05-01 |
| 全文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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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标识: |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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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评选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切实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出口品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考商务部、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无锡市外经贸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2. 动态评选原则。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在目前的基础上,自2007年起每年7月份评选一次,有效期两年。每奇数年度进行新品牌的评选与老品牌的复审,每偶数年度评选新品牌。 3. 分类评比原则。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分纺织服装、机电产品、轻工工艺、五矿化工和食品农产品五大类商品进行评选,原则上每年评选新品牌20个。 二、资格条件 申请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 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3. 上年度出口额,纺织服装、五矿化工类企业不低于500万美元,机电产品类企业不低于300万美元,轻工工艺类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不低于100万美元。 4.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 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商标,或在国内已注册商标并承诺在2年内完成主要出口市场的商标注册。 6. 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7. 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三、评分标准 1. 创名牌的工作规划(5分)。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做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差(没有规划)得0分。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15分)。每拥有一项专利得2分,最多不超过10分(专利必须用于出口产品中);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5分。 3.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情况(10分)。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 上年度出口额(20分)。纺织服装、五矿化工类企业满500万美元,机电产品企业满300万美元、轻工工艺类企业满2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类企业满100万美元得5分。纺织服装、机电产品、五矿化工每超过200万美元,轻工工艺每超过1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每超过5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5分)。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出口每200万美元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6. 境外市场商标注册(15分)。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3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7. 建立境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10分)。在国(境)外设立生产性企业每家得5分,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每个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8.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15分)。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9. 海外市场认可度(5分)。包括在国外获奖情况、国外媒体宣传广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满分5分。 四、评选程序 1. 申请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按评选要求,向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2.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被推荐为候选名单。 3. 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年度评选数量等因素,确定无锡市“重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并在无锡市外经贸信网上公示,最终结果将在无锡主要媒体公布。 4. 被评为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出口名牌企业,按无锡市年度外经贸扶持政策给与财政扶持补贴。 5. 入选“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不参加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审,经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复评为出口名牌的企业,按无锡市年度外经贸扶持政策给与财政扶持补贴。 五、提交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材料需真实有效,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 1. 名牌的工作规划。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需提交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3.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情况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4. 上年度出口额证明材料(以海关统计为准)。 5.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证明材料。 6. 境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的相应证明材料。 7. 国外设立生产企业、境外营销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需提交省外经贸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8.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9. 国外获奖证书、在国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被国外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的,需提供复印件及经公证的翻译件。 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 五、扶持措施 1. 对获得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发牌。 2. 享受锡外经贸贸[2006]215号《关于促进无锡市出口名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的相关政策。 3. 通过多种手段、利用多种渠道对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进行宣传和推介。 4. 优先安排广交会、华交会和其他全省性的各类国内外热点展览会摊位。 5. 优先安排申请国家品牌资金项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走出去”资金项目和商务部农工纺资金项目。 6. 优先安排申请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技改贴息、研发资金项目。 7. 对荣获无锡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将作为推荐商务部、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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