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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人:外经贸局 生成日期:2007-12-04 点击数: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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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BE26-B0300-2008-005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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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07-12-04 |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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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外经贸局 |
| 公开日期: |
2008-05-01 |
| 全文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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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标识: |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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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苏外经贸财〔2007〕121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外经贸局,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出口基地建设,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出口基地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出口基地扶持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江苏省出口基地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出口基地建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我省重点扶持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的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和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国际服务外包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力争“十一五”期间,在软件及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环保、能源及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内,培育15个左右特色鲜明的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其中软件出口基地5个)。 在电子及通讯设备、汽车零部件、船舶及摩托车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内,培育10个左右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发展水平高的出口基地。 在园艺产品、畜禽产品、特色粮油和水海产品等四大农产品出口支柱产业中,以《江苏省农产品出口振兴计划》为指南,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和省级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为载体,培育5个左右农产品出口基地。 第四条 对我省出口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一、资助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平台是由行业组织、企业或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出口基地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测试、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易、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对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改造过程中的技术设备投资等给予一定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资助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出口基地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为出口基地(企业)提供优惠性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服务项目和公共教育培训项目。 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农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对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给予一定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出口基地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2007年度出口基地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有关部门关于出口基地或出口基地企业的认定文件; 三、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五、从事出口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的目的、内容和意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包括现有服务项目、产品,服务对象范围等)、预期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成效等,以及申请单位与外经贸主管部门签署的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 第六条 出口基地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适用范围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县属单位将有关资金申报材料报本级外经贸局,由县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报省辖市外经贸局汇总,抄送省辖市财政局,同时各县将初审项目汇总表一份报省财政厅; 二、省辖市属单位将有关资金申报材料报本级外经贸局,由本级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将资金项目汇总表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并将申报项目具体材料一份转报省外经贸厅; 三、省级单位直接将有关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一份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对上报材料(包括省级单位和省辖市外经贸局上报的材料)共同审核、确支持项目及金额。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发生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发展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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